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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其他小说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 第71章

第71章(第1 /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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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家992

象,是历史上的事物。再从一个现实国家的权威说,如果这种权威有什么根据的话,那末这些根据是取之于国家有效的法的形式的。

哲学所考虑的仅仅有关所有这一切问题的内在方面,有关被思考的概念。卢梭在探求这一概念中作出了。。。。。。

他的贡献,他所提出的国家的原则,不仅在形式上(好比合群本能、神的权威)

,而且在内容上也是思想,而且。。

。。

本身的利益就成为这些人结合的最后目的。由此产生的。。。。。

结果是,成为国家成员是任意的事。但是国家对个人的关系,完全不是这样。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

结合本身是真实的内容和目的,而人是被规定着过普遍。。

生活的;他们进一步的特殊满足、活动和行动方式,都是以这个实体性的和普遍有效的东西为其出发点和结果。

是思维本身,这就是说,他提出意志作为国家的原则。

然。。。。

而他所理解的意志,仅仅是特定形式的单个人意志(后。。。

来的费希特亦同)

抽象地说,合理性一般是普遍性和单一性相互渗透的统一。具体地说,这里合理性按其内容是客观自由(即普遍的实体性意志)

与主观自由(即个人知识和他追求特殊目的的意志)两者的统一;因此,合理性按其形式就是根据被思考的即普遍的规律和原则而规定自己的。。。。。。

行动。这个理念乃是精神绝对永久的和必然的存在。现在如果问,一般国家或竟每个特殊国家以及它的法和使命的历史上起源是或曾经是怎样的,又如果问国家最初。。。

是从家长制关系,从畏惧或信任,还是从同业公会等等中产生出来的,最后如果问,这种法的基础是怎样地在意识中马上被理解而巩固下来的:是把它看作神物或实定法呢,还是把它看作契约和习惯呢,那末,所有这些问题都与国家的理念无关。这里,我们仅仅在谈对国家的哲学上的认识问题,从这一观点说,以上这些都是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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