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章(第1 /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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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权利的各种手段中间,它不是最完善的,毋宁说,它是不可靠的和无把握的。这种手段是我们近代法学。。。。。。。。
家所留给我们的唯一的一种。他们把其他三种从我们手里夺去了,而正是这些手。。。。
段使我们能最迅速和最可靠地达到目的;并且它们与司法权不同,乃是友好的自。。。。。。。。。。。。。。
然所给予人们,以保障他们法律上的自由的。“这三种手段就是(你猜是什么?)
:。。。。。。。。。。
可是,把那里的两种思想结合起来,而其实根本连一种思想都没有,这将是一种过分的要求。
哈勒先生敌视法典,那是不用说的。据他看来,国家的法律一方面是根本。。
“用不着的,因为根据自然规律,这些法律是不言自喻的”
,如果人们从来就安于。。。。。。。。。
这种基本思想,即一切东西都是不言自喻的,那末自从有了国家以来,人们就可。。。。。。。。。。。
“(1)自己遵守自然规律,并以自然规律教育自己;(2)对不法行为加以反抗;。。。。。。。。
(3)溜之大吉,如果找不到其他救济的话。“
(比之友好的自然,法学家们毕竟是。。。。
多末不友好啊!)
“但是大慈大悲的自然所给予每个人的神的自然规律(第1卷,第。。。。
节省用在立法和修订法典方面,以及现在还用在这些方面和用在研究实定法方面的许多力量。
“另一方面,法律本来不是供给私人的,而是作为对下级法官的指令,。。
使他们能明了高级法院的意志的。
此外,司法权(第1卷,第297页;第2卷,第。。。
1部分,第254页,以及其他各处)不是国家的一种义务,而是一种善举,即有更大权力的人所给予的援助,而且仅仅是补充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