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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其他小说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 第73章

第73章(第2 /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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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相结合那种概念是最重要规定之一,并且是国家内在力量之所在。

义务的抽象方面死抱住一点,即忽视并排斥特殊利益,认为它不是本质的,甚至是无价值的环节。具体的考察,即理念,表明特殊性的环节同样是本质的,从而它的满足是无条件地必要的。个人无论采取任何方式履行他的义务,他必须同时找到他自己的利益,和他的满足或打算。

本于他在国家中的地位,他的权利必然产生,由于这种权利,普遍事物就成为他自己的特殊事物。其。。。。。。

即在形式上是同一的,同时在内容上即各不相同。在私。。。。。

法和道德的领域,缺乏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关系的现实。。

--359

803第三篇伦理

必然性,因此只存在着在内容上抽象的等同,即在这些。。。

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即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也就享有多少权利(第155节)。。。

附释上面第3节附释已经指出,主要是孟德斯鸠。。。。

在他的名著《法意》中注意到、并企图详明地阐述关于。。

私法也是依存于一定的国家性质的思想,并提出了部分只有从它对整体的关系中去考察这一哲学观点。因为义。

务首先是我对于某种在我看来是实体性的、是绝对普遍。。。。。。。

抽象领域中,如果对一个人说来是权利,对别人说来也应该是权利,对一个人说来是义务,对别人说来也应该是义务。权利和义务的那种绝对同一,只是在内容上的。。

等同,即在规定上这个内容本身是完全普遍的,是义务和权利的唯一原则,即人类人身自由中的原则。因此之故,奴隶没有任何义务,因为他们没有任何权利,反之亦同(这里姑不谈宗教上的义务问题)。

但是在具体的、在自身中发展着的理念中,它的各个环节发生了差别,同时它们的规定性也成为不同的内容。在家庭中,儿子对父亲所享有的权利,其内容与其。。。

所应尽的义务是不相同的,而公民对国君和政府所享有。。。

的权利,其内容也跟他们所应尽的义务不同。。。。。。

的东西的关系;权利则相反,它总是这种实体性的东西的定在,因而也是它的特殊性和个人的特殊自由的方面,。。。。。。。

所以这两个要素在形式发展的阶段上,是被分配在不同的方面或不同的人身上的。国家是伦理性的东西,是实体性的东西和特殊的东西的相互渗透,因此,在国家中,我对实体性的东西所负的义务同时是我的特殊自由的定在,这就是说,在国家中义务和权利是结合在同一的关。。。。。。。

系中的。但是其次,同时因为在国家中,不同的环节达。。。

到它们独特的形态和实在性,从而又因为权利和义务的。。。

差别重新在这里出现,所以它们一方面是自在地同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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