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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其他小说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 第75章

第75章(第2 /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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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面目。就在这里,国家和宗教开始分道扬镳。国家是神的意志,也就是当前的、开展成为世界的现实形态和。。。。。

组织的地上的精神。。。那些只抓住宗教的形式来对抗国家的人,其对待问题的态度,正象有些人一样,在认识上始终只停留在本。

质上,而不愿意从这种抽象前进以达到定在,他们还以。

为这样做是正确的,或者象另一些人(见上述第140节附释)一样,只希求抽象的善,而听凭任性去规定什么。。。。。。

是善的事物。宗教是对绝对物的关系,这种关系采取感。。。

这种现象至少可以促使人们注意,不应笼统地谈论宗教,相反地,倒是需要一种挽救的力量来反对某种形态的宗教,而这种力量是维护理性的和自我意识的权利的。

但是宗教和国家之间关系的本质,只有在回想到宗教的概念时才能加以规定。

宗教以绝对真理为其内容,所以最高尚的情绪就是宗教情绪。作为直观、感情、表象式的认识,宗教集中其事务于上帝,上帝是不受限制的原理和原因,是万物之所系,所以宗教要求万物都被放在这一关系上来理解,并在这一关系中获得它们的确认、论证和证实。国家和法律以及义务,对意识说来,就在这种关系中获得了最高的证明和最高的拘束力,其实,甚至国家、法律以及义务在它们的现实中都是被规定了的东西,它是向更高的领域即向它的基础推移的(见《哲学全书》,第453节①)。

正因为如此,所以在宗教中有着这样的场地,它使人们在一切变幻中和在现实的目的、利益、财产的消逝丧失中,意识到不变的东西、最高的自

①第3版,第553节和第554节。——拉松版

情、表象、信仰等形式,在宗教包罗万象的范围内,一。。。。。。。。

切都只是偶然的、转瞬即逝。如果在对国家的关系上也坚持这种形式,以为对国家说来这种形式是本质上规定者和有效的东西,那末国家,作为已经发展成为具有巩固地存在着的各种权力和规章制度的机体,将陷于动荡

①宗教如同认识和科学一样,以具有不同于国家的独特形式为其原则,因。。。。。。

--369

813第三篇伦理

由和满足。

①现在,如果宗教就这样构成了基础,其中含。。

有一般伦理性的东西,更正确些说,含有作为神的意志的国家本性,那末,它同时只是基础罢了,这是它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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